北京市財政局文件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貫徹落實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屬各預算單位、市政府采購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范非招標方式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現將我市市本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適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辦法》出臺的重要意義
長期以來,對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和詢價方式的采購活動,依據的只有《政府采購法》的原則性規(guī)定,缺乏具體制度規(guī)范?!掇k法》的出臺,對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三種非招標采購方式進行了統(tǒng)一具體規(guī)范,詳細規(guī)定了三種采購方式的程序,為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提供了統(tǒng)一的操作和監(jiān)管依據。
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周期較短,選擇供應商的方式和評審程序等更為靈活和簡便,對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范圍,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建立健全適應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特點的新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二、靈活運用非招標采購方式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服務和工程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貨物、服務;
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和《辦法》的規(guī)定,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報市財政局批準。
(三)對于服務類等難以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四)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競爭性較低,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采用。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時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異議后,應當組織補充論證,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三、申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需提交的材料
對《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非招標采購方式批準所需的材料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1.屬于《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采購人出具的申請函、由主管預算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的《非招標采購方式申請表》(見附件);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2.屬于《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的網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二)申請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1.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三項情形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采購人出具的申請函、由主管預算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的《非招標采購方式申請表》(見附件);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2.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公示情況的說明及公示網頁。公示應按《辦法》規(guī)定,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fā)布,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專業(yè)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yè)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公示的期限;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三)申請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需提供以下材料:
采購人出具的申請函、由主管預算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的《非招標采購方式申請表》(見附件);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四、加強宣傳培訓,認真貫徹落實
各單位要深刻領會《辦法》的重要意義,全面準確把握《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安排,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加強對有關人員的宣傳培訓,靈活選擇非招標采購方式,根據項目情況實施政府采購。
(二)采購人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和《辦法》的規(guī)定開展非招標采購活動,科學制定采購需求,明確相關崗位的責任和權限,確保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采購文件準備與驗收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做好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的選擇工作,規(guī)范采購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實現政府采購質量、價格、效率的內在統(tǒng)一,確保政府采購產品價廉質優(yōu)、物有所值。
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關于北京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采購[2007]173號)同時廢止。
附件:非招標采購方式申請表
北京市財政局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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